工作信息
關于印發塔城地區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3000000286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4-05-30 | |
發文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號 |
各縣(市)人民政府,巴克圖遼塔新區管委會,地區各委、辦、局:
《塔城地區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9月5日
塔城地區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
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4〕73號)精神,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按照穩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則,建立地區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設立地區、縣(市)兩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創新體制機制,建立規范的籌資機制和管理制度。支付地區范圍內醫療機構救治身份不明確或無力繳費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的急救費用,避免由于等錢救命等原因而導致的嚴重后果,切實保障各族群眾生命安全。
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設立和籌集
(一)設立地區、縣(市)兩級應急救助基金
1.地區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承擔募集地區級應急救助資金;承擔向地區級醫療機構和縣(市)級基金撥付應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建立地區基金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地區衛計委商財政局制定。
2.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縣(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基金的職能。各縣(市)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并報地區衛計委、財政局備案。
(二)資金籌集
1.地區級基金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補助,并通過社會各界捐贈籌集。
2.根據近年來地區應急救治和醫院墊資整體情況,地區的年度基金規模暫定為95萬元,中央和自治區專項補助資金作為主要渠道。中央和自治區補助基金的30%留地區本級,70%劃入各縣(市)基金。
3.各縣(市)應參照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和醫院墊資情況等因素確定年度基金規模,納入縣(市)財政預算,并報地區衛計委、財政局備案。
4.基金可以向社會各界募集。接受慈善捐助,鼓勵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向基金捐贈,捐贈的基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所有捐贈資金納入應急救助基金統一管理。
5.地區基金應根據上一年度疾病應急救治情況調整基數。每年應急救助基金結余部分可以滾動納入第二年基金總規模內。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于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具體操作辦法由地區衛計委會同財政局研究制訂。
三、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和救助基金使用范圍
(一)救助對象
在地區境內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患者。
(二)救助范圍
1.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3.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4.地區衛計委要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急重危傷標準和急救規范等配套文件確定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范圍。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醫療機構在應急救治結束后,應當在公安機關、民政等部門的協助下設法查明欠費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應當及時追討欠費。對于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支付。
(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直接支付。地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審核匯總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應急救助資金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給相應醫療機構。
(三)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應當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除核查欠費者身份、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外,還要對其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規定支付,經核實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后費用有缺口的,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欠費情況,并按季度足額安排應急救助資金。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取先撥付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或經辦機構)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并將追回資金及時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監管
(一)基金管理
1.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和自治區財政廳、衛計委《關于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地區、縣(市)兩級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分別由地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范化的原則,由地區衛計委商財政局制度地區級管理辦法,各縣(市)參照地區模式建立相應的基金管理制度。要創新管理體制,積極探索建立第三方經辦的管理體制。
2.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地區、縣(市)兩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3.地區、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應當編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預決算,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4.地區、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基金監管
1.地區、縣(市)兩級衛計委和財政局應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區、縣(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接受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和財政廳的抽查。
2.地區、縣(市)兩級衛計委會同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成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
3.地區、縣(市)兩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均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余,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通過張榜公布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審計、清算。
六、各部門職責
(一)各行政部門職責
地區衛計委負責協商財政局制定地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履行監管職責,監督并規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服務行為,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在沒有設定經辦機構之前承擔經辦機構工作。
地區財政局負責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地區公安局負責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
地區民政局負責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鑒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
地區人社局、衛計委負責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地區審計局負責依法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其他,如有責任人、工傷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管理部門應負責保障相應患者享受其待遇。
(二)醫療機構職責
1.加強院前、院內急救工作,按照“尊重生命”、“應救盡救”的原則,落實“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安全、迅速、有效地對急危重傷病患者施救。應保障醫務人員全力以赴投入救治,對急危重傷病患者醫療機構應實行先搶救后付費制度,應指定專職人員核實身份、追討欠費,不應由于欠費耽誤搶救。
2.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后,在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助下設法查明欠費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
3.對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向基金經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費用。
4.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對救助對象急救后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序向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等申請救助。
5.公立醫院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急救費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各級政府、各級衛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審計、公安等相關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積極宣傳,加強溝通,提高效率,強化措施,責任到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積極準備,及早實施。地區衛生局、財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流程,盡快在全地區啟動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各縣(市)參照地區模式,制定本縣(市)實施方案和具體工作流程,啟動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三)做好銜接,確保長效。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確保此項制度長效、穩妥、可持續運行。
八、違規處理
(一)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并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更換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1.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并進行支付的;
2.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3.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4.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九、其他事宜
(一)本實施方案所稱需要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及診療規范,按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文件(國衛辦醫發〔2013〕32號)執行。
(二)各縣(市)財政、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施方案,結合本縣域實際情況,盡快制定本縣(市)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細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辦法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范圍和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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