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管
2025年塔城地區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索 引 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2100000070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5-08-21 | |
發文日期 | 2025-08-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號 |
2025年塔城地區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5-08- 發布 2025-08- 實施
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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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塔城地區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1.1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1.2 抽樣采用隨機抽樣方法進行,抽樣方法如下:
采用隨機抽樣方法進行,隨機抽取同一生產廠家、同一規格型號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產品,抽取的樣品數量為4只,其中2只作為檢驗樣品,另外2只作為備用樣品。
1.3 隨機數采用科學計算器隨機數法、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檢驗依據見表1
表1 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外觀檢查 | GB 15322.2-2019 |
2 | 報警動作值試驗 | GB 15322.2-2019 |
3 | 方位試驗 | GB 15322.2-2019 |
4 | 絕緣電阻試驗 | GB 15322.2-2019 |
5 | 電氣強度試驗 | GB 15322.2-2019 |
6 | 高溫(運行)試驗 | GB 15322.2-2019 |
7 | 跌落試驗 | GB 15322.2-2019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B 15322.2-2019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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