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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塔城地區滴灌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索 引 號 | 68270107-3/2022-00002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2-01-07 | |
發文日期 | 2022-01-07 | 有效性 | 文號 |
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塔城地區范圍內,對滴灌帶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抽查使用。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
2、產品種類及定義:
2.1產品種類
產品種類為:單翼迷宮式滴灌帶、內鑲式滴灌帶
2.2定義
單翼迷宮式滴灌帶:在單翼上帶有一定間距的孔眼、流道呈迷宮型,盤卷壓扁后呈帶狀的、流量隨進水口壓力變化而變化的滴灌帶。
內鑲式滴灌帶:滴頭以一定的間距或連續鑲于帶中,并在滴頭上加有孔眼,以滴流形式出水的帶。
3、企業規模劃分:按企業的銷售金額劃分其規模,企業規模劃分見表1。
表1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型企業 |
銷售額/萬元 | ≥2000 | ≥500且<2000 | <500 |
4、檢驗依據
GB/T 19812.1-2017《塑料節水灌溉器材第1部分:單翼迷宮式滴灌帶》
GB/T 19812.3-2017《塑料節水灌溉器材 第3部分:內鑲式滴灌管及滴灌帶》
5、抽樣
5.1組批原則
同一原料、配方生產的同一規格和同一額定流量、同一額定壓力的滴灌帶為一批。
5.2抽樣范圍、方法、基數及數量
5.2.1本次監督抽查范圍為塔城地區各生產企業成品庫及市場銷售點。抽查樣品必須在生產單位或銷售企業的成品區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1日后生產的產品。
5.2.2抽樣基數不少于5000m,樣品應從至少有500個滴水孔的批量產品中隨機抽取(取樣時應先去除產品外表層和最里層的產品)。每家企業抽取一個批次的產品。抽樣數量為642m(其中:321m為檢驗樣品,321m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用于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進行復檢啟用。
5.2.3檢驗樣品(含復驗樣品):321m(其中:流量均勻性14m+28m,耐拉拔性能3m+6m,抗泥沙堵塞性能90m+180m)。
5.3樣品處置
5.3.1抽取的樣品應在抽樣現場立即打包封樣(每份樣品包中應將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封樣單(封條)上由抽樣人員、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受檢單位或生產單位法人(負責人)或銷售企業法人(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或加蓋公章。
5.3.2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各種防拆封措施由抽樣人員自行確定,并告知生產單位法人(負責人)或銷售企業法人(負責人)。承檢單位接收樣品時,應仔細查驗,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備用樣品存放應遠離熱源,不得露天放置)。
5.3.3抽樣人員在存放樣品及運輸、寄送樣品時應嚴格按照GB/T19812.1-2017標準中10.2~10.4及GB/T19812.3-2017標準中10.2~10.4的條款要求嚴格進行相關操作,以確保樣品的寄遞、運輸、貯存等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5.4抽樣單
5.4.1抽樣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詳見本細則附件1),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滴灌帶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5.4.2抽樣人員必須將所抽樣品的產品標記(產品標記包括:結構特征、公稱內徑(mm)、公稱壁厚(mm)、滴水孔間距(mm)、額定流量(L/h)、額定工作壓力)以及產品商標、產品公稱總長度(m)等重要信息正確清晰的標準和記錄在抽樣單、封樣單(封條)和其它相關單據中,以便承檢機構準確檢驗。
5.4.3生產單位法人(負責人)或銷售企業法人(負責人)應向抽樣人員提供真實、準確、詳細且符合所抽產品生產執行標準的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抽樣人員應將所抽產品的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一并放入樣品包中打包封存)。所抽樣品及樣品所有信息必須經受檢生產單位法人(負責人)或銷售企業法人(負責人)簽字確認或加蓋公章。
5.4.4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
6、檢驗
6.1檢驗項目及檢驗依據(見表2)。
表2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測方法 |
1 | 流量均勻性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GB/T19812.1-2017(環路法) GB/T19812.3-2017(環路法) |
2 | 耐拉拔性能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3 | 抗泥沙堵塞性能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備注 | 在所抽取的樣品中(按縣市)分別隨機抽取30%的樣品進行抗泥沙堵塞性能的檢驗,本年度抽檢過此項目的生產企業在此后兩年的監督檢驗中不再檢驗此項目。 |
6.2試樣狀態調節及試驗條件
6.2.1 試樣狀態調節
試樣按GB/T 2918-1998規定,在環境溫度為(23±2)℃的條件下狀態調節至少24h。
6.2.2 試驗條件
試驗應在環境溫度和水溫均在(23±2)℃的條件下進行;試驗用水應使用公稱孔徑75μm-100μm(200目-160目)的過濾器過濾后的水。
6.3檢驗流程
試樣狀態調節→流量均勻性→耐拉拔性能→抗泥沙堵塞性能。
7 、判定規則
7.1依據標準
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根據GB/T19812.1、GB/T19812.3 標準的規定確定。檢驗項目按表 2 。
7.2判定原則
7.2.1承檢單位依據抽樣單信息選擇對應產品種類(單翼迷宮式滴灌帶、內鑲式滴灌帶)分別按GB/T 19812.1、GB/T 19812.3對檢驗樣品的流量均勻性、耐拉拔性能、抗泥沙堵塞性能項目檢驗結果進行判定,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在檢驗樣品中取雙倍試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仍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7.2.2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7.3結論用語
7.3.1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GB/T19812.1-2017(GB/T 19812.3-2017)標準,依據《2022年塔城地區滴灌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7.3.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GB/T 19812.3-2017)標準,依據《2022年塔城地區滴灌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8、注意事項
8.1抽樣人員應確保受檢單位與產品生產單位的信息真實、準確、一致,如有差異的應準確標注且在抽樣單中備注說明,并由各方簽字確認。抽樣文書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單位法人(負責人)或銷售企業法人(負責人)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8.2因被抽查生產單位或銷售企業轉產、停業等原因致使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8.3被抽查生產單位或銷售企業以各種理由或方式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留證,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查生產單位或銷售企業所在縣、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8.4承檢單位在收到樣品后,應當與抽樣人員一同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并對樣品包裝、標識、寄遞以及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情形等進行詳細查驗,如發現樣品存在影響檢驗結論等缺陷的情況時,承檢單位有權拒絕收樣。
8.5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應當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9、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申訴人與承檢單位共同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被檢方認可的,作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9.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由指定檢驗機構按本細則對所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10、附則
本實施細則由塔城地區質量與計量檢測所編制,實施細則涉及的技術問題由塔城地區質量與計量檢測所負責解釋。
細則起草人:范惠娟
聯系電話:0901- 626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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