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新疆金誠恒達商貿公司不合格食品 核查處置情況
時間: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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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0600000025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4-02-06 | |
發文日期 | 2024-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號 |
2023年6月25日,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抽樣單編號:DB1236542008302378252X,報告編號N0:2023x-J-SP7006),被抽樣單位新疆金誠恒達商貿有限公司所生產的紅花油過氧化值超出國家標準。
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塔城地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核查處置程序,將不合格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且當場作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停止生產,組織已銷售產品召回工作,同時對剩余樣品進行送檢,對生應線進行嚴格檢查分析判斷不合格原因,經排查,不合格主要原因市庫房管理人員擺放產品的時候放在窗又處,沒有做遮光處理,產品長時問被陽光直射后造成過氧化值超標。廠家在7月1日前召回了所有同批次產品,并進行了銷毀。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核查處置工作,主動召回全部相關產品并進行銷毀,關閉生產線查找原因積極進行整改,違法情節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影響,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定(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新市監規〔2022〕1號文件)第十五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規定,經核查處置人員合議并報局領導同意,對該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不予行政處罰。
特此說明。
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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