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索 引 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81400000124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3-08-14 | |
發文日期 | 2023-08-14 | 有效性 | 文號 |
塔地市監處罰〔2023〕3號
當事人:烏蘇市綠源滴灌帶廠(袁剛丁)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54202MA778YX45M
經營場所:新疆塔城地區烏蘇市西大溝鎮下店村
經營者:袁剛丁
身份證件號碼:41272419741006****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2023年4月4日,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稽查大隊接質量監督科出具的《塔城地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轉辦單》(塔地市監質轉【2023】7號)一份,反饋2023年組織的單翼迷宮式滴灌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中,烏蘇市綠源滴灌帶廠生產的單翼迷宮式滴灌帶產品經檢驗,產品質量不合格。
2023年4月18日,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常天力、胡秀到達位于新疆塔城地區烏蘇市西大溝鎮下店村的烏蘇市綠源滴灌帶廠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袁剛丁在現場,執法人員現場向其出示了執法證件(常天力 執法證號:31130030016、胡秀 執法證號:31130030049 ),當事人袁剛丁全程陪同執法檢查。
檢查當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袁剛丁出具了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科轉交塔城地區質量與計量檢測所出具的編號為2023塔檢JCJD字第014號《檢驗報告》一份,其登記如下:2、流量均勻性/%;檢驗依據:GB/T19812 .1-2017;技術要求:平均流量相對于額定流量的偏差率(C)±7%(初檢:+15,復檢:+14);技術要求:滴水孔流量的變異系數(C)≦7%(初檢:3,復檢:4);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流量均勻性不符合GB/T1981 2.1-2017標準,依據《2023年塔城地區滴灌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此次抽查不合格。
當事人袁剛丁表示其于2023年3月22日已收到該《檢驗報告》,上述證據由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檢驗報告》領取臺賬及其子袁金攀在《檢驗報告》上的簽字證明。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袁金攀簽字領取《檢驗報告》時已告知了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申請復檢。經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袁剛丁現場詢問,其在詢問筆錄中答復對塔城地區質量與計量檢測所出具的編號為2023塔檢JCJD字第014號《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無異議。其滴灌帶廠2022年12月30日生產的規格型號:MGD16×0.20×200-3.4-1.0的40卷滴灌帶銷售價為200元/卷,貨值金額為8000元(40卷×200元/卷),上述不合格滴灌帶(40卷)在執法人員檢查當日發現仍存放于當事人廠區內尚未銷售,因此無違法所得。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不合格滴灌帶實施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2023年6月16日因查封期限到期依法解封。
經查,當事人2022年12月30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MGD16×0.20×200-3.4-1.0的40卷滴灌帶經塔城地區質量與計量檢測所抽樣檢驗,流量均勻性不符合GB/T19812.1-2017標準,依據《2023年塔城地區滴灌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生產經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單翼迷宮式滴灌帶已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1份(5頁),證明對案件的現場檢查和取證過程的描述。
2.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向當事人詢問案件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和所采集書面證據的真實性。
3.當事人袁剛丁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反映。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
5.《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2022年12月30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MGD16×0.20×200-3.4-1.0的40卷滴灌帶經監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的事實反映。
6.《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單》一份,證明產品生產單位和受檢產品信息的真實反映。
7.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檢驗報告》領取臺賬復印件一份,證明袁金攀已簽收《檢驗報告》的事實依據。
8.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審批表》、《處罰決定書》、《結案審批表》、《檢驗報告》、《罰沒收據》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曾因相同質量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
9.現場檢查照片5張,證明上述違法事實存在的真實反映。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本案經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審核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后,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塔地市監罰告【2023】3號),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單翼迷宮式滴灌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在2022年5月6日已因相同違法行為被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烏市監哈所處罰【2022】71號),參照新市監規〔2022〕1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五章 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違法行為“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違法情節“(4)曾因相同或類似質量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2)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3)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基于當事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尚未銷售上述不合格滴灌帶,我局決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從重違法情節“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3倍進行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五章 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違法行為“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違法情節“(4)曾因相同或類似質量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的”,現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單翼迷宮式滴灌帶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2022年12月30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MGD16×0.20×200-3.4-1.0的不合格滴灌帶40卷;
2.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2.3倍即18400元(壹萬捌仟肆佰元整)的罰款。
當事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財政局國庫科;賬號:3007020429026423846;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塔城分行文化街分理處。逾期不繳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六十日內向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地區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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