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塔城地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塔行辦規〔2023〕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各自治區級工業園區、塔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塔城地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塔城地區行署辦公室
2023年9月7日
塔城地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區戰略,激勵和引導地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促進產業提質增效,推動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地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由地區行政公署設立,是全地區最高質量榮譽,旨在激勵引導全社會全面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區,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擇優,在自愿申請基礎上,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開展,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申報組織負擔。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評選周期為2年,評選年度與自治區政府質量獎交替組織。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3個組織,當屆申報單位達不到獲獎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依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
第六條 政府質量獎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地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組織,可以自愿申報政府質量獎。
第九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政府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地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正常經營5年以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領域組織正常運營3年以上);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位于全地區同行業前列;
(五)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六)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七)鼓勵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組織積極申報。
第十條 獲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按照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并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報送至地區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取得申報推薦意見的申報組織,還應當提交申報推薦意見。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四條 地區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以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對申報組織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進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地區行業主管部門或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審核意見,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并送辦公室。
第十五條 辦公室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組織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申報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三)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審核意見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辦公室應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組織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辦公室根據形式審查意見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形成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應當退回申報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評審。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
第十九條 辦公室應當組織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按照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條 辦公室應當組織成立陳述答辯評審組,組織列入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組織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對通過陳述答辯的質量獎候選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應當根據評審結果形成評審報告,送地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由地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投票產生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辦公室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五條 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辦公室進行異議調查。必要時,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專家與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無利害關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并通報被異議人和出具審核意見的地區行業主管部門或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辦公室報地區行政公署審定。
第二十八條 質量獎的獲獎組織(以下簡稱獲獎組織),由地區行政公署發布表彰決定,并頒發證書或獎牌。
第四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積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義務,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促進全地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條 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行業、本轄區的獲獎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使用政府質量獎稱號進行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份。獲獎組織不得將政府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或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或獎牌,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和不良信用記錄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或獎牌,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參與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參與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參與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政府質量獎工作經費由地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專項撥款,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各縣(市)設立政府質量獎勵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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